第十条 录取规则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2.录取成绩组成
(1)普高招生考生:录取成绩由“高中学考换算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①高中学考成绩等级换算办法(详见表2):
表2 高中学考成绩等级换算标准
成绩等级 | A等 | B等 | C等 | D等 | E等 |
成绩等级换算计分 | 10分 | 8分 | 6分 | 3分 | 不计分 |
②高中学考科目共10门,换算最高分10分/门,满分为100分。
录取成绩(满分200分)=高中学考换算成绩(满分100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00分)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录取成绩由“职业技能换算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两部分组成。“职业技能换算成绩”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换算为100分后计入录取成绩。
录取成绩(满分200分)=职业技能换算成绩(满分100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00分)
3.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级,已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学院给予认可。未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考生须出具外省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原件,学院方能认可。
4.拟录取考生和备录考生确定
各专业根据录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1:1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剔除拟录取考生名单后,各专业根据录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1:5确定备录考生名单,进行择优录取。
若某专业实际报考人数少于或者等于该专业招生计划数时,则该专业按实际网上确认考生人数95%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的名单(有小数一律进位后取整),不再设置备录考生。
5.若考生录取成绩相同时,首先按以下科目顺序及成绩(等级)高低排列考生名单(详见表3);其次以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为A等数量多的考生优先排序,仍相同则按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顺序优先排序;再次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表3 同分考生科目(科目组合)优先顺序
考生类别 | 科目优先顺序 |
普高招生考生 | 综合素质测试成绩、(语文+数学+英语)、英语、语文、数学、物理、历史、思想政治、化学、生物学、技术、地理 |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 综合素质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换算成绩、职业技能理论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操作考试成绩 |
6.在“一档多投”多轮录取过程时,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7.经“一档多投”多轮录取后,当高职提前招生计划足额完成或已无备录取考生时,录取工作结束。
8.凡被我院高职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信息,在本院招生信息网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9.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即为正式录取,学院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已录取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
第十一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的考生,学院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我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三条 成绩查询和复核:学院招生信息网将在规定时间内开通成绩查询功能,考生可凭报名时设置的密码进入系统查询成绩。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提出核分申请,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学院招生办公室。学院将以书面传真件为准进行核分,申请核分的考生请注明准考证、身份证、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